圣水峪镇村干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规范村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持续深化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县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村干部,是指各村的村支两委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村干部由镇党委、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各村级组织要保证正常运转,所有村干部要做到随喊随到。严格村干部的请假制度,因事因病支部书记(村主任)请假3天以上、其他村干部请假5天以上的,要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汇报,由党政办做好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村干部要服从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驻村干部的指导;及时准确传达党委政府的会议精神,按时完成党委政府分配的工作任务。第六条严格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事人向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存档。
1、无故缺席上级会议的;
2、无故拖延或变相抵触上级工作部署的;
3、未尽职责,造成工作遗漏、失误和管理失职的;
4、对群众教育管理不力,社会治安方面发生重大事件的;
5、因方法措施不力造成其他工作失误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组织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1、不按规定程序和上级要求申报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
2、不按规定要求培养选拔后备干部的;
3、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凡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村,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讲排场,摆阔气,花钱大手大脚,为村庄累计或增加债务的;
5、不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擅自处理帐务的;
6、公开公示工作不认真,达不到质量要求的;
7、村干部之间工作不够协调配合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全镇通报批评,并在镇级一定规模会议上作自我检查。
1、擅自决定重要党务、村务事项和发生弄虚作假、办事不公、袒亲护友等有关问题的;
2、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处理不及时、不恰当,造成群众上访的;
3、因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引发干群矛盾的;
4、因村“两委”印章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帐目移交不及时,给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5、村干部之间闹不团结,引发宗族对立,派别争斗,严重影响村庄稳定的;
6、因工作疏漏在上级检查考核中出现较多问题的;
7、在收取群众应缴款项方面不公平、公正和不公开透明的;
8、擅自签订或更改经济合同,对村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9、村庄管理混乱,村容村貌差,滥搭、滥建及“三大堆”现象比较严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为期三个月的戒勉,并视情追究纪律处理。
1、工作态度消极,履行职责乏力,连续二次以上不能如期落实上级任务要求的;
2、因日常工作中失职、失误,群众威信较差(民主评议低于60分)、百姓积怨较多,引发群众重复、集体或越级上访的;
3、两委班子成员互相推诿、互相拆台,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4、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专横跋扈、主观武断,给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发展党员和选拔后备干部过程中,违反组织程序和组织原则的;
6、违反村级招待费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7、违反“三资”管理、小工程招投标等项管理规定,随意坐收坐支,私自出租、出让土地,擅自进行村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给村集体造成资财流失和利益损失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其主动辞职。
1、民主评议中,得分50分以下的;
2、长期不参加镇、管区和村组织召开的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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