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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在无形资产管理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无形资产的下列风险:

(一)无形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无形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无形资产购买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四)无形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损失和浪费

(五)无形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

(六)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无形资产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

(二)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应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科学规范

(三)无形资产取得、自行开发并取得、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控制流程的清晰严密

(四)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无形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无形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三)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四)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五)无形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无形资产的使用、保管与会计处理

第六条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公司应对无形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

第八条审批人应根据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无形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制定无形资产业务流程,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编制、自行开发无形资产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保全、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无形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取得与验收控制第十条公司应建立无形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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