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府〔2006〕131号【发布日期】
2006-12-25【生效日期】
2006-12-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2006〕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综合体制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实践,稳步推进广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我省具体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印发各地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经过六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
二、明确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革的总体要求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遗留问题,扎实稳步推进;加强调研总结,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实行重点突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与推进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并做好农村综合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之间的配套衔接。
三、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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