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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保护和合理利用公司秘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关系公司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都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信息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于工作,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信息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和行为: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尚不具备公开披露条件的信息;

(二)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运作和决策,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一旦泄密将给公司带来损失或失去潜在收益的信息;

(三)包括以书面和电子等方式存在的各种信息;

(四)其他与公司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六条保密信息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未开标的投标文件、未公开的重大投资决策、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等,以及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如、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以及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如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薪金制度,人力资源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材料等,以及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第七条定级方法

2由文件生成部门负责人确定文件的密级程度、保密期限和起止日期,并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涉密部门负责人口头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或经批准,提前解密。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载体(如图纸、资料、录音、录象、软盘、光盘等),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相应标注。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或经批准,提前解密。

第三章主要涉密部门、人员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九条公司主要涉密部门包括。董事会秘书处、事务部、财务部、企划部、营运部、技术工程部、审计部,以及下属企业主要涉密部门。

第十条公司主要涉密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列入主要涉密部门的全体员工;

(三)负责保密事项制作、保管的人员;

(四)公司主要涉密部门根据需要临时或专门指定的部门或岗位人员;

(五)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的外部工作人员,如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

3公司可根据保密信息的具体情况,要求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事务部为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解决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并负责组织处理公司的泄密事件。

第十二条保密工作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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