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论我国税收法定的缺失及其实现

学科商法姓名周欣羽(法硕)学号12013040821

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税收法定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法基本原则,其本质在于对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及对国家征税权力之限制。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及税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税收法定及其基本精神在我国的缺失。因税收法定之缺失而产生的危害,需遵循税收法定之基本精神与要求,从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确立最高立法机关对税收基本制度的专属立法权、规范与监督税收授权立法等方面予以消解,进而实现税收法定。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纳税人权利

正文:

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必须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而国家强制力仅仅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因而税收与法律间便存在着必然且密不可分的联系。尽管学界从多元之角度对税收法定1的概念进行了阐释,但并不存在实质性分歧"。对于此原则将税收立法的主体限于议会或曰立法机关以保证税法能体现人民意志这一点,殆无异议都强调税收的设定权为法律。本文所研究之税收法定,系指税收的征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随意课税,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缴纳税款"其内涵主要包括税权法定、税收要件法定、税收要件明确、程序法定四个方面。即所谓“有税必须先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

一、我国税收法定缺失之表现

(一)税收行政立法居于税收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

税法从形式上来讲是一种侵犯纳税人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范,而其实质上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法%而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前提是税收法定在税法体系中的确立。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上的弊端,严重制约着税收法定的实现。

详言之,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税收制度属于基本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其立法权属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根据《立法法》以及最高立法机关对国务院税收授权立法的规定可以得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税收立法权实际采取的是相对保留态度。据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4部税收法律,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车船税是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了立法权,其余税种的1学界对税收法定的称谓有不同的表述,如又称其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捐法定主义等。

征收依据则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而税收行政法规大约有30部,税收部门规章约有,50部,部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约有5500部.正如王名扬先生所言:“在现行制度下条例和法律的关系,可以说条例是原则,法律是例外”,条例是汪洋大海,法律是大海中几个孤岛。”同时,国务院在税收立法实践中,还擅自将授权转让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或其他机关行使。

此外,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极其有限,实际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状态或者说实质上无税收立法权。暂且不论是否应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就其目前所享有的立法权的授权规范而言,非但不是依据宪法或立法法的规定,而且也非税收基本法,而是依据国务院之行政决定。对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进行了规定,国务院通过行政决定授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严重违背了税收法定之基本精神。

(二)税收执法主体征税权力行使的随意性


(未完,全文共35810字,当前显示12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