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
|2009-11-03|阅读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预防重点及措施
第三条决策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严格执行党组(党委)议事规则、行政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并做好记录。
3.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或领导班子成同到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得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同意票未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不能形成决议。
4.不得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
5.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改变。
6.严禁擅自决定向社会团体或社会活动提供赞助或捐赠。第四条人事管理
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2.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事前未经充分酝酿、未经人事部门考察、未经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组(纪委)意见的,党组(党委)会议不得研究。
3.加强对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等。
4.领导班子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对班子其他成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该行为得不到制止时,有责任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5.严格执行企业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案件情况报告制度。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视对审计成果的运用。
7.完善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提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8.不准借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之机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l9.员工聘用、调动、职级晋升和岗位调整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
第五条财务管理l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和决策程序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和担保。
3.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加强资金集中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
6.强预算管理,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都必须纳人预算,并严格执行。未按规定程序研究审批的费用,小得开支。
7.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开支。
8.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不准违规核销财务挂账和不良资产,不准违规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不准将企业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经济实体。
9.切实加强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和委托理财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招标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苎苎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物资设备采购、大宗办公用品采购、基建施工、科研项目、保险代理、中介服务等必须按照规定招标。
2.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招标或改变招标权限,擅自灯外签订合同。
3.严格遵守招标纪律,任何人不得干涉正常招标工作。
4.严禁泄露标底等招标工作机密。招标工作期间,评标、定标人员不得单独会晤投标单位人员。
(未完,全文共13583字,当前显示14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