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第一篇:2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定稿)吉电人力„2009‟122号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
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精神,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原《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公司四届四次
—1—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2——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关爱民生”的理念,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电力系统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和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职工本人居住的住房遇到拆迁需要交纳扩大面积款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3—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工作调动且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单位依法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以下疾病的:
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异体器官移植爱滋病
急性冠状动脉综合症需冠脉介入术或冠脉搭桥术者,其他心脏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或射频消融术者。
冠心病肺心病心脏瓣膜病
脑血栓、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糖尿病Ⅱ型
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股骨头坏死
4——夹层动脉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电击伤
2.职工本人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自然灾害等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家庭中子女当年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学历,无力供其就学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失踪,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且没有确定新的还款责任人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5—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
(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
(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
(九)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特殊情况可以连续多年提取,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
(四)、
(六)、
(未完,全文共16840字,当前显示146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