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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2011-5-1716:3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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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新政办发〔2011〕73号发布日期:2011-5-17执行日期:2011-5-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了《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并对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三条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

(二)瞒报或谎报的一般事故;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

(四)非法违法的一般事故;

(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督办的其他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自治区媒体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对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督办事项的工作进度进行跟踪督办,并抄送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事故查处督办报告;

(五)在自治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公告事故查处督办结果

第五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二)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七条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在挂牌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案情复杂,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长办理时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但不得超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最长期限。

第八条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与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沟通,及时汇报事故查处督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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