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及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6〕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强化社会监督职能,严肃查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各类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书所列违规行为;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所列违规行为;
(三)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犯罪、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等所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支付范围的行为;
(四)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超量配药并转手倒卖或有偿转让就医票据,从中非法牟利的行为;
(五)以提供虚假信息、报销凭证、病志、处方、审核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合伙非法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不按实际售出药品名称、数量、金额乱开收据的行为;
(七)参保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卡转借他人住院使用或持他人医疗保险证、卡就医、购药的行为;
(八)其它违规行为。
第三条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违规行为,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中进行查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以信函、电话、当面陈述等方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者须明确举报对象、违规行为的实事,提供相关证据,明确违规行为发生地点、时间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并注明举报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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