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报批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
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30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
(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不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同时由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见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填写相应文书,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并制作权利告知文书进行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除制作法定文书外,还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视音频记录的除外):
(一)易引起行政争议,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三)处臵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依法责令停工的;
(五)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的。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重要涉案项目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言行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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