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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合集]

第一篇: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单位】

贵州省

【发布文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日期】

2006-06-22【生效日期】

2006-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贵州省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第五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第六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第七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按照省级储备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省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毁损省级储备粮。

第二章省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省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省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共同下达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布计划,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计划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省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省级储备粮的企业。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布局需要,会同省财政部门选择部分地、县粮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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