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小编推荐]
一、为严肃党务公开纪律,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
三、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
四、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1、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2、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
3、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4、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5、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6、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4、对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打击报复的;
5、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六、对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特大案(事)件的,按有关规定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篇: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渠县静边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
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按照县委和教育局党委的布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实施学校党务公开工作中,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本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日常工作。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本校及各处室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职权运行不规范
1、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2、在职权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监督管理不到位
1、在党务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行为的;
2、不按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3、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理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党员、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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