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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电力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处理。宗教场所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由县民宗局提出处理办法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获得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相关行政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超过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置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违法建筑拆除机关”)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县违法建筑执法机关、违法建筑拆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违法建筑的监管和处置,落实行政许可后管理措施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在城乡规划区外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县国资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在城乡规划区内,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的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旧厂区、城中村、旧住宅区内的违法建筑,有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的,结合改造方案处理;没有改造方案或改造方案没有涉及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章违法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具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属于违法建筑: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拆改建等建造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等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

(五)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居民对商品房等住宅进行普通装修,已封闭阳台、在独有的楼顶已搭建玻璃棚,没有超出建筑物立面,不影响公共使用,不影响城乡容貌,也不存在质量安全的,属于轻微违法,可暂不予行政处罚;

因防漏、隔热原因形成的坡屋顶违法建设,因超高建设的坡屋顶,没有安全隐患、不影响公共安全、没有相邻纠纷、不影响城乡容貌,当事人承诺城乡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的,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后,保留使用,但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违法建筑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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