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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行政非讼执行的调研文章

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非讼案件内容即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非讼案件的解决途径,是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

在非讼案件里又可以分为两块。一块主要是以民事关系为主的非讼案件,一块主要是以行政关系为主的非讼案件。笔者走访安徽省某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和执行局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讼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多是行政非讼执行的案件,几乎未有民事非讼执行案件,所以,本文主要讨论非讼行政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1调研数据分析(2015年至2017年行政非讼执行数据分析)

2015年-2017年,某基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申请行政非讼执行案件共83件,具体相关数据为:

2015年共审查26件,2016年共审查27件,2017年共审查30件。其中,2015年至2017年三年里近90件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件不超过十件,多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即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效果也未果。

根据笔者的调研发现,近三年该基层法院非讼行政执行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计划生育类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类案件和支付劳动报酬类案件。其中,占案件比例最大的是计划生育类案件,2015年和2016年基本都是以计划生育类案件为主,从2016年开始出现其他类行政非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包括食品药品类、工商管理类、支付劳动报酬类和环境污染类案件。

2非讼行政执行的法规及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1.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但须在申请人的申请下实施,而不能主动进行

2.执行的对象是生效的且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是经过与诉讼审查不同的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3.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4.非诉行政执行的前提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3关于行政机关在非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申请中存在以下问题:

3.1对申请执行期限的把握不符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2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欠缺。根据《行诉法解释》,行政机关在申请时应当提交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实践过程中很多行政机关往往都未能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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