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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济宁市装饰行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06-6-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工人考核条例》和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提高我省建筑行业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强化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我省工人技术考核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岗位开发是指对全省建筑企业所有在职生产人员和劳动预备生产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它职业性培训。具体分为劳务(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岗位的考核(鉴定)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建筑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和技能岗位考核(鉴定)机构,对上述人员按规定程序考核后,根据其实际达到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和岗位资格。

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做出考核(鉴定)的机构根据鉴定等级,按规定发给被鉴定者国家承认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建筑职业技能岗位鉴定实行行业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职业技能开发和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由劳动和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二)省建筑主管部门依据分工或授权,负责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开发。主要是贯彻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和措施;编制我省鉴定规章、试题库及培训教材;指导、协调、检查各市地的职业技能岗位开发和鉴定工作。

(三)职业技能岗位的培训、鉴定和发证等日常工作,由各级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基地和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考核(鉴定)站负责。第二章实现目标

第五条职业技能岗位开发总的目标是。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工程质量为目的,通过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力争到2007年提前三年实现建设部确定的到2010年前全部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的目标,使全省建筑企业在岗工人的实际技术水平提高一到两个等级。

第六条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的具体目标是:

一、在职及劳动预备工人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凡未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农村劳动力、城镇及其它劳动预备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二)到1999年底,对关键工种岗位(即瓦工、木工、抹灰工、架子工、钢筋工、建筑油漆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管道工、工程安装钳工、起重工、通风工等)的生产人员和已进入行业内的农民工,要达到全部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三)到2007年底,对企业中的各类生产及施工生产辅助工人,要全部达到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

二、现场生产人员持证上岗的技工结构比例:

(一)对资质二级(含)以上企业自1998年7月1日起,资质三;四级企业自1999年1月起,现场生产人员持证上岗的高级工(含技师、高级技师)占全部技工的10%左右,中级工占全部技工的60%左右,初级工占全部技工的30%左右,严格控制普工的使用比例

(二)非等级企业及队伍,不得越级承包非等级范围外独立的工程项目。分包工程的非等级企业,必须达到上款的规定。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七条为确保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开发工作的实施,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建立专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层层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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