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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经纪律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821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1-07-14【生效日期】

1981-07-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财经纪律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1年7月14日川委办〔1981〕39号)

今年六月二十三日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增产增收、节约开支的紧急指示》中提出,当前我省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财政上面临的问题较为突出,实现今年的财政收支平衡困难还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分散浪费国家资金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财政资金的“跑、冒、滴、漏”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如不迅速加以扭转,不仅影响财政收支平衡和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而且也不利于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了坚决刹住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省委、省政府在上述紧急指示中决定从七月份起,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财经纪律检查,并结合检查对广大干部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指示。这次财经纪律检查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并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主持,统一部署检查工作,统一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统一研究处理检查出来的问题,抓紧抓好,善始善终。各级纪委、各大口和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认真做好有关的工作,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

二、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九八0年以来违反“十不准”的问题。“十不准”是:不准截留坐支应当上缴的税收和利润;不准乱摊乱挤成本费用、虚报冒领各种补贴;不准偷税、漏税和超越权限减税免税;不准自行提高各项专项基金和企业留成比例;不准乱发奖金、补贴、实物,或要奖、送奖,索取“回扣”;不准乱挪乱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不准任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用公款请客送礼,搞铺张浪费;不准以还贷为名挖国家的收入;不准擅自提价、加价、削价使国家减收增支;不准擅自冲退国库收入或把预算内企业划作预算外,把预算外开支挤进预算内。

有些问题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的,由各地根据问题的性质确定。但凡属应交的财政收入必须坚决收缴入库。

三、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准备。检查工作以自查与重点检查方式结合进行:八月底前由各级企业、基建、事业、行政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派人进行督促和辅导。自查结束后,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把检查出来的问题和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经当地政府审查批准,从九月一日起,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复查。

四、

四、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一律按驻在地政府的统一布置进行自查,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和改正情况,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复查,任何单位不准例外。省直属机关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省委、省人民政府已确定由一位副省长负责。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带头改正。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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