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保障部)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充分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结合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障部党组织、各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的问责工作。
根据管理层级及人员状况,原则上将问责对象分为以下五类:
(一)党委书记/部长由学校问责;
(二)其他班子成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部长,根据情形,由保障部问责,或按照干部权限和程序,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上报学校问责。
(三)中层管理干部:二级以上专责、主管、科级干部;
(四)普通管理人员。管理科室,各中心班组长、部门经理等。
(五)其他一线人员(视情况责成各科(室)、中心问责)。第三条问责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
-1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
保障部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违反学校和保障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规定都必须受到追究,予以问责。
第八条
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政治路线和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的。
-3受对方财物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的。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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