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分析
第一篇: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分析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医科大审计
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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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基建〔2010〕2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2.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
广西医科大学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高校
基建工程
管理办法
通知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发
校对:郭松超
录入:曾靖
排版:马壮丽(共印35份)
附件1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使用部门移交,并按《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办理相关资产入库手续;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第四条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中必
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
第六条由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规划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工程防雷验收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南宁市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一式叁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基建处向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施工中,基建处应根据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电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规划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向市城市规划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第十二条环保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向市环保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
工验收合格证。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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