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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集团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集团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集团公司有责任监督管理集团所属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管领导为主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有权利调整集团所属企业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1第六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生产、计划、财务、人事、安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全面负责企业内部重大健康管理问题的决策,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职业病防治机构应配备专职领导,设置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下达集团公司对于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及整改措施;集团所属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三级管理网络。

第七条集团所属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集团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集团所属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集团公司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防护措施

第十条集团所属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上报集团公司,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集团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2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集团所属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企业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国家和当地没有标准的,由企业提出报告和建议标准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并在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集团所属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集团所属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在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完善和建立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针对性演练,一旦发生危害职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集团所属企业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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