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景有关单位:
《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景泰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民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通知
抄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装部,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各办公室,武警景泰中队。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10日印发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为促进全县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10‟20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法„2011‟82号)等法规、规章和意见,结合全县实际,就加强全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社会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都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县社会组织也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景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县社会组织仍然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其自律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内容缺失、形式缺位和执法监察不到位的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出现违章经营、违规办事和违法活动等现象,个别社会组织强收超收会费,随意摊派、评比、培训,甚至未经登记就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
(一)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格局。完善监察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全县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形式。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管、年度检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开展。
1.日常监管。在日常管理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运行管理;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参与针对所属社会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所属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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