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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一篇: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分类:新所得税法专题

2010.4.2113:10作者:税客|评论:0|阅读:79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字号选择: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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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后续配套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政策问题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使基层在管理上有据可依,但有一些政策规定需进一步探讨。

1.以预售合同作为确认收入和征税的标准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以预售合同作为判定收入的重要

依据。实际中,很多房地产企业为了取得必要的现金流,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就开始了预售行为。由此可见,单纯以取得预售合同作为确认收入和征税的标准,会给企业留下作弊空间,造成预售收入延期纳税的情况,也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2.房地产企业迟滞取得合法凭证后对计税成本的调整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目前,对该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当企业取得合法凭据后,应作为发生年度的成本予以税前扣除,相应调整其单位可售面积成本。这种理解,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因其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已结束,再追溯调整前一个或几个年度的纳税申报,征管系统操作较为复杂,而且合法凭证的取得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调整工作量大,计算繁琐。另一种认为,将后期取得的合法凭证作为后续支出,直接在取得年度的成本费用中列支。这种方法操作上简便易行,但有可能违背了配比原则。此两种理解,各有利弊,如何在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考虑税法的公正合理,又便于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执行,是摆在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

3.房地产企业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缺乏销售收入与之配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下发以来,房地产企业纷纷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

日期:

2010-04-21

来源:

税务研究

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往往是在开发产品全部售出后的年度,税法虽然规定土地增值税可以作为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缺乏销售收入与之配比,由此造成项目公司的亏损既得不到抵顶、又不能退税的不合理情形。

(二)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使征收与管理脱节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3月份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跨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了规范,经过实践检验,该《办法》在执行中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职责不清。办法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非常有限,除了“三因素”查验核对和监督申报预缴外,并无其他监管责任,尤其是对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是否具有审核权和稽查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职责模糊,基层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如何管理、管理到何种程度感到茫然,管少了怕失职,管多了怕越权,容易产生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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