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以下简称车站地区)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站地区包括合肥南站地区、合肥站地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新增铁路客运站纳入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合肥南站地区的范围是指庐州大道以西,徽州大道以东,繁华大道以北,龙川路以南(含道路)的区域;合肥站地区的范围是指铜陵北路以西,新蚌埠路铁路桥到凤台路转向站西路南沿至临泉路以东,合肥火车站铁路沿线以南(包含火车站北广场范围及胜利北路至北二环止),中都路穿胜利路至敬亭山路,从敬亭山路向北转到站前路以北区域。在车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前款区域不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辖区。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车站地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领导,保障车站地区建设、运营、管理、养护和执法等经费投入。
第四条
车站地区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车站地区的,应当征求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意见,与车站地区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市属区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合肥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合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在管委会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区域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车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
(二)协调和决定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重要事项;
(三)建立并组织实施车站地区考核评价制度和目标责任制;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车站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对车站地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实施年度表彰或者奖励;
(六)研究实施火车站地区重大改造投资方案;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车站地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所辖车站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配合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车站地区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一般性应急预案;
(三)督促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职责;
(四)对辖区车站地区从事综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综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车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车站地区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四)建立健全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联席联动机制;
(五)负责车站地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物业管理、机电设备和已接管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
(六)制定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督察考核办法,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七)督促检查涉及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按照车站地区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车站地区市容环境、广告布置、指引标识、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规范,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
(九)完成管委会和所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职责:
(一)建设部门负责车站地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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