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精神,结合鹤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其他拆迁改造(以下统称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第四条
各县区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
各县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各自辖区年度改造计划总量的50%。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安置用商品住房采购招标,以优惠价格或团购方式承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家庭的购房需求。
第二章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平台安置。县区政府指定部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房源加入平台,同时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发放平台“购房券”,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鼓励其在平台购买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三)集中安置。县区政府指定部门通过招标方式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集中安置房,棚户区改造居民可选择集中安置房实现安置。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遵守征收补偿程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七条
采取平台安置和集中安置方式的,县区政府指定部门应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摸清被征收人基本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尽量满足被征收人的个性化需求。
第八条
平台安置和集中安置的房源应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未在银行抵押、无产权限制、无经济纠纷的商品住房。第九条
货币化安置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第三章货币化安置操作方式及流程第十条
自主安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县区政府指定部门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公示。
(二)县区政府指定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
(三)县区政府指定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持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到县区政府指定部门领取补偿款,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第十一条
平台安置由县区政府指定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搭建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平台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二)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录入平台。
(三)通过平台统一征集商品住房房源,邀请房地产企业到平台登记房源。
(四)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确定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将相关信息在平台公布,供棚户区改造居民选购。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时期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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