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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为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存量盘活机制,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现就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市场化退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内涵定义

低效土地市场化退出是指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准则,对各类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充分利用的建设用地,包括供而未用土地(闲置土地)、项目用地溢余土地、关停并转企业用地以及旧城、旧镇、旧村改造土地等,通过收回、转让、改建改造等办法进行重新开发利用。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项目,科学合理制定具体的开发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有序推进。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调动政府、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按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运作,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3、明晰产权,保障权益。正确把握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政策。调查摸清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现状,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做到产权明晰。正确处理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透明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促进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三、实施范围

(一)主要对象

1、因城乡规划发生调整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

2、布局分散,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等的厂房(厂区)用地;

3、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属于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4、并购重组企业用地和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或实施改造升级的各类产业用地;

5、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棚户区区、旧村庄、工业场房

(二)项目认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发改、国土、建设、规划、工信、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2、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清楚、无争议;

3、属于闲置土地范畴或历史遗留问题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应已依法作出处置(处罚);未按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开发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应已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四、处置政策

(一)腾退土地。经依法批准的工业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无能力动工建设,或者项目溢余土地和预留发展用地,企业自愿腾退土地的,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退出。由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后,由国土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依法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手续,并可结合区域基准地价在不超过重新出让成本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二)改建改造。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空间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城乡规划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增收地价款。

(三)分类处置低效用地

根据低效利用土地成因,对这些地块实行区别对待、差别管理、分类处置,综合运用市场、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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