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先进集体,是基层“三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四条市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本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领导班子注重自身建设,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单位意识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
2、职工素质明显提高。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突出职业道德,着力抓好“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和设计不同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帮助干部职工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和科普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3、创建工作扎实有效。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专人负责,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文明职工、文明班组、文明车间等创建活动,活动覆盖面达到100%,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组织职工开展不同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征集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注重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坚持开展学习先进活动。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在90%以上,支持率在80%以上。
4、业务工作成绩突出。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
5、环境面貌整洁优美。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达区(县)以上先进单位标准;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环境;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6、示范带头作用明显。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积极参加和支持社会、社区的公益性活动,充分发挥自身的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南京市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全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宁部队,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参创单位,可申报参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性质严重或当地影响较大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与市级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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