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改进
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专题调研组,研究侵权赔偿标准统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对有关调研报告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安徽省高院课题组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研究,提出了独到的解决方案和意见,对今后此类问题的立法、修法工作和司法解释制定工作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侵权赔偿类案件在整个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就安徽省而言,2012年受理的民事侵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为55963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18.22%。同样的人身损害后果,只因侵权行为性质是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行政侵权的不同,赔偿结果差异显著;只因选择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运输工具不同,赔偿结果大不一样;只因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身份不同、东部发达地区或中西部偏远地区地域不同,赔偿结果差异悬殊。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时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侵权赔偿不统一的现象,究其根源是缺乏统一的侵权赔偿标准。“从宏观角度看,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存在法律救济路径不统
一、赔偿范围不统
一、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三个方面的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说,这三个问题是涉及所有侵权类型案件的共性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统一的侵权赔偿标准。侵权赔偿标准有无统一必要。统一是否可行。怎么统一。这成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决心成立专题调研组加以研究的动力和目标。张坚决定自己亲自担任课题组的组长。课题组成员由安徽三级法院的有关领导和长期工作在审判第一线、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
张坚说,我国侵权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众多,三大诉讼均有关于侵权赔偿的实体法规定,民事侵权不同的类型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之间不统
一、不协调问题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建立统一的侵权赔偿标准十分必要。对此,安徽省高院课题组经过充分调查和研究,形成了一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法律规范不统一
三类赔偿形成不同赔偿结果
调研报告称,民事侵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各自有不同的法律予以规范。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规定了民事侵权赔偿的项目及标准。刑法第36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99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作了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标准。同样的损害后果,依据民事、刑事、行政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理,会形成不同的赔偿结果,原因就在于三类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不统
一、不协调的地方,具体表现为:
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一是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侵害受害人民事权益的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并无本质区别,但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尽管法律未对物质损失的范围作明确规定,但无论怎样理解,都只是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一部分。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之间的冲突明显。二是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质损失”解释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民事侵权赔偿并列的两个部分,将财产损失界定为相对于精神损害的损失,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同样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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