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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级政府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科学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条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一般应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汇总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市场(经营场所)管理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本市场(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汇总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市场(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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