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二00六年八月
1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煤矿。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0个单项,满分为900分,分别为:
(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
(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四)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六)防尘、防火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
(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800分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85%的项目。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700分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75%的项目。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600分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60%的项目。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认定。
(一)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
2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
(二)凡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3人以上的;凡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2人及以上的;
(三)
(四)
(五)
(六)未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的;
对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喝酒、穿化纤衣服和携带烟火者入井或在井下发现烟蒂的;
(七)
(八)无年度灾害预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
(九)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具体条款如下: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3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检查考核办法:
(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检查考核,自治区每年检查1次,盟(市)每半年检查1次,旗(县)每季度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
(二)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得分的基础上加50分。
(未完,全文共4809字,当前显示148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