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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出台

发布时间:2015-8-3

高层声音

今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中提出,要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出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7月13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主持召开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扩大)会议。会议指出,改革公安消防行政管理服务工作,对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消防管理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要把拟下放的审批权限、拟减少的审批事项、拟简化的审批程序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抓好落地实施,真正把改革的顶层设计落实到“最后一公里”。要注重放管结合,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不断优化消防管理服务,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公安部消防局12日推出《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今后,群众可享受消防审批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指导、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消防安全培训服务方面的八项便利条件。

《措施》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向全国印发,其中包括:

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减少消防审批条件。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

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下放部分消防审批权限。在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由公安部消防局下放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实施。

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开展消防演练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提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服务。利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开设网络消防课堂,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业务技能视频授课资料、课件等,为单位开展消防培训提供方便。

第二篇: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

2015年8月20日11:34阅读922

近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自即日起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门推出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减少消防审批条件、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下放部分消防审批权限等八项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门推出八项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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