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汇编
2017年
目录
一、总则................................................1
二、路政巡查管理制度....................................2
三、路政装备管理制度....................................4
四、路政案件管理制度....................................9
五、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11
总则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韶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所辖公路及其内设、下设各科室、路政大队及路政中队。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6: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6: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超限超载等各类路政事案。
(三)控制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并迅速上报。
(四)依法处理超限超载等路政案件。
四、巡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二十四小时巡查值班制。
(二)路政人员巡查时,必须身着制服,戴制式帽子,穿反光背心,携带执法装备。
(三)巡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巡查人员应在十分钟内出警,尽快赶到现场。
(四)保持巡查车干净整洁,工具配备齐全。
(五)严禁巡查车未经批准驶离所辖路段。
(六)巡查过程中,要保持车速不超过60公里每小时。
(七)巡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路政大队所有路政装备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路政大队指定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路政装备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大队范围内的装备登记、保管、维护、领用、换发等相关事宜。各治超站、治超大队,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装备管理工作。
三、装备采购要求
(一)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检测仪器(塔尺、卷尺)、称重仪器、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停车示意牌、强光手电、定位爆闪灯以及单兵全副装备等。
(二)路政装备的采购由路政大队向道路运输管理所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配发,也可由办公室批准后大队自行采购。
(三)路政装备一经配发,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装备管理台账,对所有领取的装备进行登记,按类别分别存档。
(四)路政大队装备必须严格建立路政装备档案。
四、执法车辆的保管与使用
(一)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人员驾驶执法车辆。
(二)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实行“派单制”维修,修理费必须经路政负责人、所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三)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道路运输管理所或治超站停车场,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
(四)执法车辆仅限于路政管理工作使用。
五、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
(一)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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