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及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及会议制度。
第二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3、负责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4、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向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5、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
—1—规章、政策措施和标准,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6、必要时,负责协调大同军分区、大同武警部队调集军队和武警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及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精神,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模式,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略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职责
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是:
1、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
2、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绩,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办联系工作。
5、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6、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7、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8、定期或不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9、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10、按通知要求参加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构和职责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由市
—3—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
2、办公室组成人员:略
(未完,全文共5790字,当前显示128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