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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辽政发[2008]5号

颁布时间:2008-2-20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时限。全省森林防火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各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提前或顺延防火期限。

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政府要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森林防火责任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度。对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及时,以及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等引发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各级政府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森林火情、火灾分级响应机制。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火灾,按照预案和响应机制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要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和武警扑火突击队伍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森林消防队、武警扑火突击队的作用,全面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要加强火险天气分析,全方位监测林火热点,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测预报和发布工作。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要以临战状态,充实人员、加强培训、检修补充机具,时刻准备投入扑火救援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扑火安全放在扑救指挥工作的首位,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四、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要组织开展好查处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专项整治行动。森林防火紧要时期,要停办任何野外用火审批,在林区内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对在防火期内上坟烧纸和在林区野外吸烟、烧地格、烧茬子、烧荒等违规违法者,一律从严给予经济和治安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确保森林防火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支持重点林区、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讯、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扑火突击队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办公及扑救资金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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