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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困难群众政策

一、困难群众“一站式”报销政策

1、参保困难群众在市内医院、市外即时结算医院住院的,可以在医院结算窗口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在院内就可完成所有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在市外无法实现即时结算的医院住院的,患者出院后将医疗费用报销资料交至人社局行政服务大厅,医保中心和承办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公,直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报销

3、参保人员在全市医保定点医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

二、“两提高一兜底”报销政策

1、两提高。对于参保困难群众取得慢性病证的,报销比例由65%提高70%。对超出省限额标准的肾透析病人,其超出限额的医疗费用按70%比例进行报销。

2、一兜底。困难群众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在基本医疗保险(95%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民政救助之后实行兜底政策。

2-市外即时结算医院就医的,在医院直接报销;市外非即时结算医院就医的,出院后在市人社局行政服务大厅14号窗口报销。

五、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证办理政策

(一)办理便捷通道

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糖尿病并发症、甲状腺功能减低、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综合征、癫痫、心力衰竭、冠心病(非隐匿型)、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重度溃疡性结肠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白塞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动脉支架术后(抗凝治疗18个月)、心脏换瓣膜术后(抗凝治疗)、丙型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1年)、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小儿脑瘫门诊康复治疗、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37种慢性病的困难群众,可随时申请、随时认定。

(二)办理程序:

1、困难群众提供①慢性病申请表;②住院病历复印件;③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④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至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2、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汇总整理报送至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向医保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慢性病待遇

4-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患者≤3个月),发育性髋脱位(2岁~8岁)。

对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且患者不再负担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首自付的费用。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市级、省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65%。门诊病种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七、困难群众住院报销流程

1、困难群众在市内医院、市外即时结算医院住院的,可凭住院证、社保卡(或原新农合卡)在医疗机构住院窗口登记住院;住院期间,参保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医疗机构的结算窗口实行“一站式”即时报销,困难群众只需承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2、在市外非即时结算的医院住院的,患者出院后可将医疗费用报销资料交至人社局行政服务大厅,医保中心和承办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公,直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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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困难集体企业医保沈阳市关于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沈劳社发[2005]38号]


(未完,全文共10396字,当前显示14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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