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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 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篇: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推动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高效率推进、高质量落实,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部门、事业单位,街道、发展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含借用、聘用、挂职人员)。

第三条

容错免责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尊重实干、鼓励创新,激励担当、包容失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容错免责的条件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私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容错免责。

(一)坚决贯彻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有利于全区发展大局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并有书证的;

(四)受自然风险等不可抗因素影响的;

(五)为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

第三章认定容错免责的程序

第五条

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市场监管、安监、审计、环保、督查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容错免责裁定委员会(以下称裁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容错免责申请、问题核实、免责认定等工作。裁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纪工委办公室。

第六条

认定容错免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向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裁定委员会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裁定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

(四)反馈。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免责的情形,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备案。容错免责事项材料由区纪工委办公室存档备案。第七条

认定容错免责要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第四章

纠错防错

第八条

对确定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裁定委员会应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

第九条

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裁定委员会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五章

容错免责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经确定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

(三)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四)在年度考核、评先树优中不受影响;

(五)确需追究责任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一条

对社区(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容错免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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