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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意见并经全国教育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拟定於2006年对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第

一、二批试办院校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安排意见如下:

一、评估目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通过评估了解试办工作情况,总结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经验,积极探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规律,进一步优化培养方案,促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由试办阶段向正常工作的及时转化

2、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通过评估进一步确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普通高师院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加大学校投入力度,加强建设,切实解决好培养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3、全面了解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目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条件、能力与发展思路;了解地方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对高素质中小学教师的需求,为国家制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4、进一步强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促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

5、坚持正确的导向性。评估要把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注意力引导到充分体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色与注重培养质量的正确轨道。

6、本次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原则。在保证评估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简便,经济。

二、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评估对象为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第

一、二批试办院校

三、评估性质、依据、工具及办法

1、本次评估为教育合格评估、形成性评估

2、评估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通知”(学位办〔1996〕25号)和全国教育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下发的规范办学文件和组织研制并审定的参考性培养方案

3、本次评估工具为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研制并审定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方案”

4、本次评估采取院校自评与专家组评相结合的办法

四、评估工作程序

1、研制评估方案与评估工作安排意见(草案)。完成时间:2006年3月10日前。

2、提交2006年教育指导委员会3月北京工作会议讨论,征求专家及试办院校对“评估方案”意见,修改后定稿

3、报国务院学位办审定并下发文件给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单位于2006年9月—10月按评估方案要求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于2006年10月31日前(试评院校10月15日前)以文字和电子文档的方式上报教育部学位中心。自评报告应包括主报告和辅助报告,主报告围绕各个学校教育硕士专业

1学位教育的办学特色、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汇报,字数不得超过3000字;辅助报告要涉及评估指标体系的各个方面,并注明每一完整部分内容的表述针对指标体系的哪一项内容,如a1-b1。两个报告要报送秘书处。同时,各培养单位在接受评估时而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表格,要做指向标注,注明该材料和表格是指向哪组指标的哪一项指标的材料,如a1-b1-c1。院校要高度重视自评工作,要认识到自评是学校对自己工作进行自我认识、自我反思的基本手段,也是学校自我诊断、自我矫正、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提高的过程。

4、教育指导委员会2006年年会成立评估专家组,确定4所试评单位(年会研究确定试评单位为华中师大、广西师大、首都师大和山西师大)。召开评估专家小组组长会议,审议试评院校自评报告,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和要求:2006年11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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