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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办法

为使县级接待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让接待工作发挥积极有效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出如下工作办法:

一、接待范围

(一)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中央、省(部)级领导;

(二)各省、市、自治区副厅级以上领导;

(三)友好地(州)、县(市)考察团;

(四)应邀来我县投资洽谈经贸事宜的国内客商

(五)应邀来我县参加公务活动和洽谈经贸事宜的外宾

二、接待规格

根据来宾的职位和级别确定接待规格。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高规格接待,接待办要全面做好接待工作。对地(州)、县(市)级领导和应邀来我县的来宾,按对等规格接待。

三、接待标准

(一)为增强各宾馆酒店竞争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待定点为县内各宾馆酒店

(二)来宾的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理。对重要来宾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差额补助或全额免费。

(三)就餐:安排地方菜系为主,原则使用当地酒水。餐标:宴请中央、省(部)级以上领导400元/桌,地厅级领导300元/桌,以上标准不含酒水。

(四)严格控制我县陪同人员

四、接待安排

(一)中央、省(部)级领导由接待办根据州级接待处的安排,联系吃、住、行

(二)省厅级及州五机关领导带队到我县检查指导全县工作的,由接待办统一安排吃、住、行。省厅级及州五机关领导带队到我县检查、指导部门工作的,原则上由对口部门接待,接待办可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的要求协助做好接待事宜。

(三)友好县(市)考察团到我县考察的,由县接待办统一安排吃、住、行;部门联系的考察团,原则上部门对口接待

(四)以县委、政府的名义邀请到我县洽谈经贸的客商和外宾,两办确定接待人员后,由接待办统一安排接待。由部门邀请到我县洽谈经贸的客商和外宾,按照“谁邀请,谁接待,谁主办,谁负担”的原则,由邀请或主办单位接待。

(五)受省、州委托,应邀参加省、州公务活动的外宾,由接待办统一安排接待

(六)接待办负责接待的来宾原则上不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县属乡镇领导的接待原则上不属于接待办安排范畴,若情况特殊,接待办可酌情安排

五、接待审批程序

(一)为规范公务接待,接待工作实行《接待通知单》制度

1、县委、人大、政协、纪委《接待通知单》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2、县政府的《接待通知单》由县政府办主任签批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3、接待办以《接待通知单》为依据做好接待服务工作。特殊情况可电话通知或口头通知,当日或次日补送《接待通知单》。

(二)在公务活动和接待往来中需送礼品时,一律由县委、政府两办主任批准,接待办按礼品审批单给予办理

(三)接待办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格审批手续,厉行节约,合理开支,接待工作实行接待报批制,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六、资金管理及结算

(一)接待经费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使用和审批由接待办公室主任统一审批。接待办的接待经费管理由县政府办财务会计承担,接待办设一名报帐员。县接待办每季度将《接待任务统计表》报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二)接待办按照接待范围,严格接待标准,接待经费原则实行一批一结制。每批来宾接待任务完成后,由接待人员及时填写接待报销单,写明来宾名称、人数、陪同人员、经费开支并附酒店或餐馆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审核,接待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由财务会计按规定报销。

七、接待工作纪律

(一)接待工作人员要熟悉县情,在接待工作中自觉维护勐腊的形象宣传勐腊,说话、办事都要围绕团结发展的大局,对来宾以礼相待,按照“优质、规范、文明、高效、廉洁”的原则,热情周到地为来宾提供方便,尽心尽力做好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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