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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助产的技术服务基本条件》通知

粤卫〔2003〕4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基本条件》对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基本条件》加强产科内涵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1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设置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业务用房

(一)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宣教与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产科爱婴区(母婴同室)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2、高危监护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抢救室(可与高危监护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设固定宣传栏

(三)产房

设在产科病房一端,内设分娩室、待产室、洗手消毒间、缓冲间,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积;必须设置隔离分娩室(床);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同;开展责任制助产应设置单间分娩室;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至少设置两张待产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洗手消毒间:应靠近分娩室;能容纳2-3人同时洗手;洗手池、刷手、泡手设备与手术室同;

4、产房门窗严密,光线充足,应有降温、保暖设施

三、设备

(一)产科门诊

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磅,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软尺,孕产妇系统管理、高危妊娠及产后42天复查登记簿,有条件可装备专用b超、心电图机。

(二)待产室

待产床,隔离待产床,血压计,听诊器,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查肛手套和润滑油等。

(三)高危监护室

胎儿监护仪,生命体征监护仪,复苏装备等。

(四)产房

产床,产包,外阴冲洗消毒设备,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会阴切开缝合器械,吸痰管,导尿包,听诊器和血压监护仪,多普勒胎心监护仪,各式产钳,头皮钳,穿颅器,脐带回纳器,胎膜穿刺针,阴道拉钩,无齿和有齿环状钳,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复苏设备(面罩、气管插管、喉镜),婴儿磅,量床,母婴常用抢救药品等。

(五)爱婴区每床单元设备

3床(包括婴儿床)各1张,床头柜、暖水瓶、痰盂各1个,床垫、被子、褥子各1.2条,被套、床单、枕芯、枕套、蚊帐、面盆各2个(条),床头信号灯等。

(六)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应配备新生儿复苏设备、新生儿呼吸机等。

(七)手术室

1、一般设备:氧源,手术台,器械台,无菌柜,麻醉机,血压监护仪,无影吊灯,应急灯,剖宫产包,子宫切除包,吸引器,降温取暖设备,消毒设备,计时钟,担架车等;

2、抢救设备。婴儿辐射床,面罩(成人、婴儿),气管插管(成人、婴儿),喉镜(成人、婴儿),母婴常用抢救药品,输血输液器械。

(八)产科抢救必备设备及药品

输血输液器械,静脉切开包,导尿管,气管切开包,沙袋,舌钳,开口器,压舌板,氧气设备,吸痰器,心电监护仪,抢救药品应包括手术室必备急救药品,宫缩剂(催产素、麦角新碱、垂体后叶素),止血剂,扩容剂,利尿剂,升压药,降压药,平衡液,中、低分子右旋糖苷,代血浆,5%和10%葡萄糖,5%葡萄糖氯化钠,0.9%氯化纳注射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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