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宣传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二篇: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1、防范没有终点、预防贵在坚持
2、麻痹是肇事的根源、违章是火灾的密友
3、乱烧一堆火、毁掉一片林
4、进入森林地带、严防森林火灾
5、搞好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
6、加强预防预报措施、提高防火灭火意识
7、未经审批、严禁用火;违章用火、从严处罚
8、严格防火措施、严防意外失火
9、冬春草木干、严防火烧山
10、造林多辛苦、防火要自觉
11、蚁穴失察终溃堤、用火不慎必招祸
12、森林有限要靠大家珍惜、野火无情需防患于未然
13、炼山要选阴天、桔杆勿烧山边林区杜绝烟火、严防随意用火
14、林火可防、重在宣传
15、常见火灾隐患、事出管理不善
16、为了保护生态、严防森林火灾
17、要使青山常绿、防火不可麻痹
18、森林防火责如天、常备不懈勿懈怠
19、绿色林海人类宝、群防火灾全民晓
20、打防结合除隐患、保护生态常青山
21、炼山开足防火带、从上烧下人须在
22、无证用火章违犯、酿成火灾要法办
23、野炊导致火烧山、自招罪受必严办
24、烤火导致火烧山、造成火灾蹲大牢
25、吸烟引起火烧林、国法难容要判刑
(未完,全文共9688字,当前显示14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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