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篇: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五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火灾隐患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指出的、单位安全部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各部门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一)对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确定的火灾隐患,保卫科应责令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整改完毕报告保卫科核查;
2.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或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火灾隐患,由保卫科具体制定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提交院办讨论,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具体督促落实。整改期间由安全部采取临时性监护措施;
3.隐患整改完毕,经安全部汇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二)单位防火检查、巡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1、单位在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过程中,应对下列火灾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由消防主管或巡查警卫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单》,责令当场改正:
(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
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能够当场改正的行为。
2、对下列火灾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由消防主管或巡查警卫填发《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单》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发,由存在问题或隐患的相关部门责任人签收;涉及自动消防设施设备、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责令总务科维修部限期整改;涉及岗位区域消防安全管理的火灾隐患,责令相关部门责任人负责限期改正:
(1)乱拉临时电气线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2)疏散通道封堵、占用,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的,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3)自动消防设施所含烟感、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闭式喷头、等损坏、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4)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
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
(5)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的;
(6)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三)各部门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纠正并通知工程部维修整改并向安全部反馈信息。安全部应及时组织督察,并责成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应急措施。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卫科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篇: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火灾隐患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指出的、单位安全部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各部门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一)对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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