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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发文毕)[定稿]

第一篇:1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发文毕)[定稿]鲁保监发[2008]80号

关于印发《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行业科学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我局结合山东财产保险业的实际,制定了《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公司按照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完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行业科学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财产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财产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保监局在综合分析辖内各财产保险机构监管指标、行政处罚、诚信测评、行业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保险机构经营与风险状况进行赋分,据此确定类别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

分类监管的目标是在对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评议、了解保险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督促

保险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山东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分类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分类监管范围覆盖山东保监局辖内所有财产保险机构,涉及到保险机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二)统一性原则。分类监管以全面、客观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为基础,保持目标、范围和标准的一致。

(三)公正性原则。分类监管以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则,确保评议过程、结果等各方面科学、准确、客观、公正。

(四)及时性原则。保险机构类别评定通常选择按季、半年、年度进行;必要时可开展专项评议,随时调整保险机构类别。

第三章财产保险机构分组确定办法

第六条山东保监局对辖内财产保险机构建立分类监管档案,记载各公司各时期各方面的监管信息。分类监管测评分年度测评及季度测评。

第七条因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被中国保监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公司,直接列为重点监管机构。进入山东市场不足12个月的保险公司暂不列入分类监管测评范围。其余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分为两组:

一组:进入山东市场超过36个月,并且地市级分支机构超过8家(含8家);

二组。进入山东市场不超过36个月,或者地市级分支机构不足8家。

不同组别公司适用不同的评议标准。

第八条每年2月15日以前,完成《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指标表》(见附件1)中定量、定性指标的填报;并对定性指标做出书面填报说明。

第九条每季度第一个月完成《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季度综合评议指标表》(见附件2)中指标的填报。

第四章财产保险机构年度评议指标

第十条财产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涉及保险机构的发展状况、财务状况、合规经营、服务质量共四个方面,每个方面的评议包含定量、定性两部分具体的测评指标。

第十一条发展状况。评价保险机构当前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定量指标主要通过保费增长及其稳定性、业务结构等指标进行测算;定性指标主要从公司创新能力、业务发展政策等方面进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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