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3〕58号【发布日期】
2003-12-04【生效日期】
2003-12-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五周年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组于2003年8月4日至17日对太原、临汾、运城、吕梁、忻州、大同六市“一法一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其它五个市进行了认真地自查。为落实执法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推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快速健康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山西是我国地震活动强烈、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之一,被国务院确定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历史地震活动的规律表明,山西地震带近几年处于地震活跃期。因此,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对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一法一条例”的认识,不断增强各级领导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市、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把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和省人大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做为专题近期提交本级政府,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抓紧落实。
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法一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震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未单独设立地震工作机构(见附件)的,按程序在年内完成机构设立工作,并明确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其余县、市地震机构可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责、人员和经费,并配备必要的管理和专业人员。大同、忻州两市作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首都圈重点监视防御区,其县级地震工作机构应予加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一要通过全面改善地震工作部门的办公、生活条件,吸引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投身这项事业,采取公开招聘、全员聘用等措施,优化队伍结构,充实专业人员,力争在新老交替后,地震工作部门人员的整体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真正实现精干高效的要求。二要为市、尤其是县级地震工作部门人员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培训,在两三年内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定职责得到落实。
三、切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防震减灾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防震减灾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防震减灾经费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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