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上海分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分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及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创新2020”的顺利推进,根据党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国科学院、上海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分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实行各级党政负责人分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
分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实行分院党组、沪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围绕中科院发展大局,坚持教育为先,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本规定由分院党组、沪区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分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分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及相关部门协助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分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院机关各部门、各研究院所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责任,负责落实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处理和纠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第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班子内其他成员和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协助分管部门落实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八条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分院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领导责任。第九条
分院党组书记、沪区党委书记的责任:
(一)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
(二)对分院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三)对分院领导班子、各研究所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分院院长的责任
(一)配合分院党组书记、沪区党委书记抓好分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分院党组副书记、沪区党委副书记、纪检组长、沪区纪委书记的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沪区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分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分院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
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分院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分管的分院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分院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三)对主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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