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下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
1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导”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指导、协调、督促等综合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协同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全隐患的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负责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安全隐患;负责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和挂牌督办安全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九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要根据职责建立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
3查、专项排查以及责任部门排查和群众性排查等分级分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至少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进行排查一次,对查出的一般隐患,要逐条登记、分类、建档。并对各类安全隐患认真进行登记,积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初步分析认定。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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