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监督制度
(试
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促进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xx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xx行政信息对人民群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xx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xx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xx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室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xx局机关、各监管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
第五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xx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
1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七条
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
(一)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对xx、xx部门之间、xx与各监管办事处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八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上述监督渠道在每条公开信息后都应当进行告之。第九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
2需公开事项目录编制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七)政策咨询解答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其他方面的情况。第十一条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公开范围适宜,分级有序;
(四)公开形式便捷,实用有效;
(五)公开时限适时,经常高效;
(六)监督机制完善,健全落实;
(七)投诉处理得当,行政相对人满意。
第十二条xx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
3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行政相对人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行政相对人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行政相对人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至79分;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行政相对人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自查与互查、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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