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追究;各区县、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乡镇政府、街办、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各级职能部门监察室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级各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何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
职能部门担负一下责任:
(一)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1.负责组织安排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负责各责任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的量化考核和责任认定工作;
3.通报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各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制度,组织协调辖区各职能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3.负责对非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白灰厂、砂石厂、渣土堆、储煤场、临时大型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问题进行整治或取缔,落实防扬尘措施;
4.提高道路保洁质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5.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2
馈应由市级职能部门解决的扬尘污染问题。
(三)市环保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环保分县局对全市各类土地、堆场和露天仓库的覆盖等防扬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各项防尘措施的监督检查;
2.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道路扬尘等的监测、抽测,并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3.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提出改进空气质量合理化建议,并负责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4.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状况通报、预报、预警发布工作,并结合预警情况启动或提请市政府启动空气质量应急保障措施。
(四)市容园林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市容园林部门对辖区出土、拆迁工地出入口自动冲洗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查,配合落实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严格履行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渣土清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3.负责全市合法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对非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
提高属地政府、管委会给与取缔;
4.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市容园林部门有效提升道路保洁质量。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至少每日冲洒2次,必要时按照全市提升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增加道路冲洗频次,协调组织安排全市
一、二类道路及重点区域道路开展大冲洗活动,落实渣土清运道路冲洗措施,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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