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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效能督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关行政效能督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效能督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协(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效能督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有错必纠,严肃执纪原则;

3.惩处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督查要求及方式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行政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督查工作。

第六条督查的主要内容。行政效能活动、目标任务完成、重点工作开展、制度落实、处理投诉、自查自纠、“六项禁令”执行、工作作风纪律、机关环境内务管理等方面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督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八条机关纪委统一组织开展督查。督查组组成人

员主要从市局机关纪委、监察室、办公室、人教处、法规处、机关党委及各处室兼职监察员中抽调。每个督查小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市局领导有权临时组织开展督查。

第九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甄别,能够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记个人分值,不能明确区分个人责任的,记部门分值;实行ab岗岗位责任制的,a岗不在时,由b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履行督查职责时,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的,由机关纪委追究其失察责任,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记分处理。

第十一条对督查出的问题,督查机构应当给相关部门或个人送达(含网上通报)《督查记分告知单》;被督查部门或个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实施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机关效能督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对部门的督查计分实行按月督查次数平均计分制,工作人员的记分实行个人年度累积计分。

第三章督查范围及记分标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个人1分:

1.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擅离职守的;参加单位集体活动,无故迟到、缺席或提前退席的;

2.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着装或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执行特殊任务时除外);

3.参加会议不遵守纪律要求,有迟到、早退、睡觉、玩手机、翻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刊物等行为的;

4.工作时间从事电脑游戏、聊天、网上购物等非工作业务活动的;

5.未认真执行节能降耗规定,存在长明灯、长流水,下班不关空调、电脑,浪费办公用品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个人2分:

1.因工作效率低,上报材料不及时被上级催报的;

2.因数据统计不认真,审核不严格,导致报表出现错误,被上级批评纠正的;

3.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即办制等相关工作制度不力或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作风差,经查实的;

4.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因为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等问题,经查实的;

5.在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培训考试中成绩不及格的;

6.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应当由本人完成的工作定额及工作任务的;

7.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的;

8.根据个人岗位特点,应当具备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及工作技能,而以不会为借口,拒绝、推托接受工作任务或消极怠工的;

9.在各类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中,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10、对信访件不按规定要求予以报结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个人3分:

1.利用职权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经查实的;

2.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

3.行政处罚案件把关不严,出现错案或被上级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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