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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局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应用、发布、维护及质量考核工作,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分局成立数据质量分析小组,对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数据质量分析小组由税源管理科和综合业务科牵头负责,相关科室数据管理岗人员为数据质量分析小组成员。各科室应统一协调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科室分工负责制。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认真抓好业务范围内数据质量的经常性管理工作,服从数据质量分析小组的统一协调。各相关科室应当按季将分析材料交数据质量分析小组整合后向局会议报告。

第四条

直属分局综合业务科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制定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日常监控分析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数据质量通报、数据检测、制定错误数据维护规范以及数据的后台维护工作;计统科按照《省局办法》规定负责数据口径的扎口管理工作;其他科室按市局管理办法明确分工,以及征管质效考评指标、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分工负责的业务工作指标,负责数据质量日常监控管理,提出检测需求、维护意见和管理措施,实施数据质量考核,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规范,提高数据应用效果。

第五条

各科应当设定数据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数据分析、监控、维护,支持协调数据质量分析小组人员开展数据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税务登记、税种认定以及其它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录入前明确专人进行质量审核,并由专人负责录入。各业务处理环节操作人员对前道数据质量未按规定复核把关导致错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处理环节人员应当每天查询应处理的征管业务,并在系统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处理环节人员因故当天不能查询的,应当明确其它责任人员负责查询。各科可结合实际对相关业务实行上道环节对下道环节提醒服务。

第八条

落实数据检测制度,机器自动监测和人工抽样监测频率按照《省局办法》执行,人工抽样监测由分局确定。各科室应当按月发布数据质量报告,提交信息中心抽取和发布数据。第九条

数据管理岗人员应当每天对税收数据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绩效考核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税源管理监控系统、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等系统发布的数据信息进行监控,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完善,并按月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条

税收征管各环节应当主动关注数据质量,对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维护,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应当依托税源管理机制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数据维护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数据维护操作手册》进行规范操作。数据管理岗人员根据错误数据及权限规定确定维护人员,对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实行按月通报制度。将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发布,并督促各科室对错误数据进行维护。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列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以日常考核为主。应当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执行影响数据质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直属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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