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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4〕043号【发布日期】

2004-06-18【生效日期】

2004-06-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委、市计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交通部等国家七部委召开的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确立的目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在我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严管重罚;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在巩固我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使治理工作进一步向货物装载地等源头治理延伸,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路况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联手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车辆生产及使用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目标: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范围内各种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全方位的治理:不准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装载地;不准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不准非法或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力争使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车辆标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现象基本杜绝,运输市场更为合法、公平、规范、有序,形成一种良好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

(一)加强对砂石料开采装载源头的治理。由蓟县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组成开采、料场装运联合治理专项工作小组,蓟县政府、市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主要治理任务和措施:

1.联合发布严禁非法开采、经营和超限超载装载的通告。规范石料销售和装运行为,改变粗放和放任的管理现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禁止货车超限超载出场。

2.依法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点和无证照经营的料场

3.组织召开有合法证照采矿权人和料场经营者代表会议,重申各种车型的国家装载限定标准,逐一与县政府签订合法开采、装载安全责任书。矿山企业和料场,在砂石料出场前给运输车辆开据装载数量凭证,以备路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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