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维稳工作制度和职责
社会治安全综合治理责任追查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我段各部门、各站所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促进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落实,维护单位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追究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段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党政一把手对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各站所的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安全保卫工作专兼职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追究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对单位发生的每一起刑事、治安案件不放过;对发生案件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发生案件的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发生案件的隐患不整改,单位内部员工未受过教育不放过。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1、不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或不部署、不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工作不落实的;
2、接到公安保卫部门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整改或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
3、在应采取技防措施的重点要害部位,技防覆盖率未达100%的;
4、在单位内部有吸毒、贩毒或卖淫、嫖娼活动的;
5、交通工具、场所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通缉在逃案犯藏匿在单位内未被发现的;
7、外来暂住人口漏报率超过5%的(百分率的计算以本单位外来人口为基数);
8、单位出租房屋、场所未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经敦促仍不办理的;
9、本单位,“两劳”释解人员情况不明,漏登漏管,重新犯罪的
10、本单位生产中使用的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管理不当存在严重危险隐患不良影响的;未能密切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处理好内部矛盾,发生了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不认真作出反思报告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由主管部门对单位党政一把手、分管治安领导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取消其本人当年度的评选先进资格;如有严重失职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在黄牌警告期间发生重特大案件(含发生火灾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1起,或对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2、由于安全防患措施不落实,全年发生特大案件2起,或发生盗窃案件被盗财物数额在20000元以上,或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恶性案件的,或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火灾、严重治安灾害事故;
3、外来暂住人口漏报率达15%以上的;
4、本单位出租房屋未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其漏办率达20%以上的;
5、本单位“两劳”释解人员年内重新犯罪数超过近三年内释解、“两劳”人员总数4%以上的;
6、未能密切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处理好内部矛盾,发生了重大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除了执行以上制度外,对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单位领导承担责任)还应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由段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单位根据安全保卫连带赔偿制度研究确定,但每月扣发不应超过工资总额的20%。赔偿金归入段安全保卫基金。
第六条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凡单位被警告、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或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反思报告,报段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警告、通报批评、责成作出反思报告、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由段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行使。
第九条黄牌警告由段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行使,挂牌期限三个月。挂牌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经段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检查合格,方可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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