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第一篇:公路局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劳务队伍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渝劳社发„2006‟51号及渝交委路„2012‟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民工安全。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三条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公路局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民工上班登记和工资发放台帐,完善领款签字制度,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至民工手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公路局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资支付和保障制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积极推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和执法查处制度,通过严把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支付等环节,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民工工资的拖欠。
一、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民工工资保障金应作为招投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中约定从收取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公路局设立专户储存或进行单独财务核算;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公路局有权终止合同。
二、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立即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对劳务企业用人详细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及时监控。在实名制管理中,实行企业总包负责制的原则,总包单位必须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负责,总包单位必须对每个工程项目设臵民工管理员,对各分包方农民工的身份、劳动合同签订、出勤、工资计量、支付等情况随时掌握。
第六条严格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施工企业应当预支民工基本生活费用。使用民工工作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种,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结清一次工资;工作期限不到1个月的,
必须在工作结束后3天内支付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遇春节时,企业必须在春节前结算清民工的工资。
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人〃天。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方预支基本生活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支付给民工的工资应小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企业的总费用,超出部分由劳务企业自行负责。
三、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民工工资管理,建立民工花名册,按月或按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醒目和固定位臵向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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